實施[2018 年公司(修訂)條例]- 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實施[2018 年公司(修訂)條例]- 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公司註冊處

 

實施《2018 年公司(修訂)條例》- 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公司註冊處於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修訂條例》訂定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 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
《修訂條例》的新規定
1. 為了提升法團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 經修訂的《公司條例》(第 622 章)規定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以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

2. 《修訂條例》要求公司須以英文或中文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下稱「登記冊」),當中載有其重要控制人(包括須登記人士及須登記 法律實體)的所須詳情。登記冊須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在香港的 某指明地方。

3. 舉例而言,如一間公司只有一名股東陳大大,他實益擁有該公司 100%的股份,陳先生的詳情須記入該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4. 公司須採取合理步驟,以確定其重要控制人。有關步驟包括檢視公司的成員登記冊、組織章程細則、股東協議或其他相關協議,以及向任何已知悉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

(1)重要控制人的人士或
(2)知道重要 控制人身分的人士發出通知。通知的收件人須確認或提供(視乎情況而定) 所要求有關重要控制人的詳情。

5. 符合成為重要控制人的條件於下列列出。

任何人士如符合下述 5 個條件中的 1 個或以上條件,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 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 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 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 25%以上的表決權 ;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
  •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
  •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託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託或商號並不是法人,但該信託的受託人或商號的成員, 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 4 個條件中的任何 1 個條件。

6. 須登記人士的所需詳情,須於全部詳情獲須登記人士提供或確認後 7 日內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而須登記法律實體的每項所需詳情,須在公司得知該項詳情後 7 日內記入登記冊。

7. 公司須指定一名代表擔任聯絡人,向執法人員提供與登記冊有關的資料和協助。公司的指定代表必須是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僱員,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人士;公司亦可委任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 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為指定代表。指定代表的資料亦須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8. 如公司沒有遵從規定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在定罪後各被處罰款最高 25,000 元,及另每日各被處罰款 700 元。

9. 有關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適用於所有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有限公司及無限公司。凡有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均獲豁免遵守上述規定。
修訂指明表格 NR2

10. 表格 NR2「登記冊及公司紀錄備存地點通知書」已修訂,以供申報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地點。
除非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公司必須在登記冊首次在有關地方備存後,及在備存的地方有任何更改後的 15 日內, 交付指明表格 NR2 予處長登記。

如現有公司(即於生效日期前已經成立的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於該公司的成員登記冊所備存的同一地方,而處長已獲通知該成員登記冊備存的地方,則無須將其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備存地點通知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