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9年度财政预算案税务措施

2018-19年度财政预算案税务措施

 

2018-19年度财政预算案税务措施

 

在2018-19年度财政预算案中,财政司司长建议多项税务措施,所有建议须经立法程序才可实施:

2017/18课税年度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的税款宽减

财政司司长建议一次性宽减2017/18课税年度百分之七十五的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每宗个案以30,000元为上限。这项宽减建议须经修订《税务条例》才可实施。

利得税的宽减上限以每个业务计算。薪俸税的宽减上限以每个个人计算;如果夫妇是合并评税,则以每对夫妇计算。至于个人入息课税,未婚人士的宽减上限以每个个人计算;已婚人士须夫妇一同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宽减上限亦以每对夫妇计算。

今次的宽减并不适用于物业税,但赚取租金收入的个别人士,如符合资格,或可通过选择个人入息课税而获得宽减。

一个纳税人如果须同时缴纳薪俸税和利得税,他的薪俸税和利得税税款都可获得宽减。纳税人如果有营业利润或租金收入,并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宽减额须按个人入息课税的税款计算,这或会与不选择个人入息课税所得的不同,最终宽减额须按每一个案的实际情况才能确定。税务局会就每宗申请验算个人入息课税可否减低申请人的应缴税款,并以对他最为有利的方式评税。

符合申请个人入息课税的纳税人,可填妥2017/18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的第6部。只有薪俸入息而没有营业利润和租金收入的人士,毋须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这项宽减会减低纳税人在2017/18课税年度的应缴税款。纳税人只须如常填报分别将于本年4月及5月份发出的2017/18课税年度利得税和个别人士报税表,待有关法例通过后,税务局便会在评税时作出宽减。至于在法例通过前已发出的2017/18课税年度税单,税务局会在法例通过后安排重新评税,预期可在2018年7月底开始发出已反映有关宽减的修订评税,纳税人毋须提出申请或向税务局查询。

建议的宽减只适用于2017/18课税年度最后评税,并不适用于该年度的暂缴税,纳税人仍须依时缴付该暂缴税。已缴交的暂缴税会用以支付2017/18课税年度最后评税的应缴税款及2018/19课税年度的暂缴税税款。如尚有余额,才作退还。

 

调整税阶及边际税

财政司司长建议由2018/19课税年度起将税阶由45,000元扩阔至50,000元,并由四个税阶增至五个,边际税率分别调整为百分之二、六、十、十四及十七。现时及建议的税阶及边际税率可参看下表:

课税年度 现时
(2017/18)
建议
(2018/19及其后#)
  应课税入息实额
(税阶)
$
税率 应课税入息实额
(税阶)
$
税率
最初的 45,000 2% 50,000 2%
其次的 45,000 7% 50,000 6%
其次的 45,000 12% 50,000 10%
其次的     50,000 14%
  135,000   200,000  
余额   17%   17%

#直至被取代为止

 

提高免税额及设立伤残人士免税额

财政司司长建议由2018/19课税年度起提高下列免税额,并设立伤残人士免税额

课税年度 现时
(2017/18)$
建议
(2018/19
及其后#)
$
子女免税额(每名计算)    
  第一名至第九名子女 100,000 120,000
  在子女出生课税年度的额外免税额 100,000 120,000
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额(每名计算)    
  年龄60岁或以上,或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46,000 50,000
  年龄55至59岁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23,000 25,000
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额外免税额(每名计算,须连续全年与纳税人同住)    
  年龄60岁或以上,或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46,000 50,000
  年龄55至59岁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23,000 25,000
伤残人士免税额 不适用 75,000

 

提高长者住宿照顾开支的可扣除上限

财政司司长建议由2018/19课税年度起将长者住宿照顾开支的可扣除上限由每年92,000元提高至100,000元。

放宽已婚人士选择个人入息课税的要求

财政司司长建议由2018/19课税年度开始,放宽已婚人士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的要求,容许夫妇可各自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

设立在自愿医保计划下合资格自愿医保产品保费的税务扣减

财政司司长建议设立在自愿医保计划下支付购买合资格自愿医保产品的保费的税务扣减。每年每名受保人可作税务扣减的保费上限为八千元。这措施会在立法会通过有关法例修订后的课税年度起实施。

利得税的税务宽免

在利得税方面,政府会修订合资格债务票据计划,增加可以参与计划的票据类型,由现时须由金融管理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托管和结算的票据,扩大至包括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债务证券;并将税务豁免范围,由原来年期不少于七年的债务票据,扩展至所有年期的债务票据。另外,企业购买合资格的建筑物能源效益和可再生能源装置,其资本开支可获更优惠的税务安排,由目前分五年扣除改为全数在一年内扣除。这些措施须经修订《税务条例》才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