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2018 年公司(修訂)條例》- 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公司註冊處於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修訂條例》訂定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 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
《修訂條例》的新規定
1. 為了提升法團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 經修訂的《公司條例》(第 622 章)規定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以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
2. 《修訂條例》要求公司須以英文或中文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下稱「登記冊」),當中載有其重要控制人(包括須登記人士及須登記 法律實體)的所須詳情。登記冊須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在香港的 某指明地方。
3. 舉例而言,如一間公司只有一名股東陳大大,他實益擁有該公司 100%的股份,陳先生的詳情須記入該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4. 公司須採取合理步驟,以確定其重要控制人。有關步驟包括檢視公司的成員登記冊、組織章程細則、股東協議或其他相關協議,以及向任何已知悉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
(1)重要控制人的人士或
(2)知道重要 控制人身分的人士發出通知。通知的收件人須確認或提供(視乎情況而定) 所要求有關重要控制人的詳情。
5. 符合成為重要控制人的條件於下列列出。
任何人士如符合下述 5 個條件中的 1 個或以上條件,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6. 須登記人士的所需詳情,須於全部詳情獲須登記人士提供或確認後 7 日內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而須登記法律實體的每項所需詳情,須在公司得知該項詳情後 7 日內記入登記冊。
7. 公司須指定一名代表擔任聯絡人,向執法人員提供與登記冊有關的資料和協助。公司的指定代表必須是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僱員,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人士;公司亦可委任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 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為指定代表。指定代表的資料亦須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8. 如公司沒有遵從規定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在定罪後各被處罰款最高 25,000 元,及另每日各被處罰款 700 元。
9. 有關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適用於所有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有限公司及無限公司。凡有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均獲豁免遵守上述規定。
修訂指明表格 NR2
10. 表格 NR2「登記冊及公司紀錄備存地點通知書」已修訂,以供申報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地點。
除非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公司必須在登記冊首次在有關地方備存後,及在備存的地方有任何更改後的 15 日內, 交付指明表格 NR2 予處長登記。
如現有公司(即於生效日期前已經成立的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於該公司的成員登記冊所備存的同一地方,而處長已獲通知該成員登記冊備存的地方,則無須將其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備存地點通知處長。